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防止发生火灾,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长治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及人员范围
1. 本通知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
2.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包括教职工、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人员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二、车辆登记管理
1. 所有入校电动自行车须已办理交管部门上牌手续,并在保卫部进行登记注册,申领校内通行牌照,签署承诺书。
2. 自2025年10月1日起,无交管部门牌照的不予办理校内通行牌照;无校内车牌的电动车不得进校。
3. 校内通行牌照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转让。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牌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查验。
4. 校园通行牌实行有效期管理,期满后通行牌自动作废并将其交回保卫部。如通行牌丢失,须及时向保卫部报备,经核查后可申请补发。师生员工购买校园通行牌在有效期内的二手电动自行车,需完成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过户手续并重新申请办理校园通行牌,原有效期不变。
三、行驶与停放管理
1. 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时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推行,进校电动自行车需配合保安检查校园通行证。
2.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规,礼让行人,禁止鸣笛,不得载人,不得超速等。
3. 校园内车辆应停放至指定区域,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后勤部有权予以清理。
4. 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否则,由后勤部统一清理,集中暂存。存放3个月内,车主可携带有关证件认领。存放3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由后勤部按废弃车辆处理。
四、充电管理
学校设置集中充电设施,提供安全、便捷的充电服务。严禁在宿舍、教学楼、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充电,严禁将车载蓄电池取下带回室内充电。严禁使用“三无”、假冒、伪劣充电器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过度充电。
五、违规处理
1. 首次违反电动车管理规定的当事人,穿志愿者服装在校园内进行交通安全执勤,同时给所属部门下发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所属部门整改。违反3次以上的人员,注销校内电动自行车牌照,车辆禁止进校。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对所属院系和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2. 因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