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户政事务

户政事务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户政事务 >> 正文

户政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5-02-2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户口登记原则

•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二、公民身份号码编制

•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三、居民身份证申领

•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四、管理权限与岗位职责

• 户政管理工作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及具有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

• 户政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各类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

五、申报主体与审核审批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宜,通常由本人(户主、监护人)或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持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

• 公安机关应严格依法依规审核户籍管理业务,特别是涉及补录户口、更正出生日期等敏感事项时,需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流程。

六、服务拓展与便民措施

• 公安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受理渠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宜。

• 积极推进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应用,实现业务通办和政务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七、收费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常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规定

• 如涉及户口迁移、立户、分户等具体事项,还需遵循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流程。

• 对于违反户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户政管理规定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旨在确保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公民应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