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
3.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包括教职工、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人员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4.学校保卫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登记注册
1.动自行车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上牌手续,未办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2.所有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管理,必须在学校保卫部进行登记注册,申领校内通行牌照。
3.办理校内通行牌照需提供以下手续: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书面委托);符合国家财政规定的非机动车销售发票(需实名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电动自行车通过3C认证的证书。
4.校内通行牌照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转让。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5.保卫部根据学校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容量的实际情况控制校内电动自行车数量。
三、行驶与停放管理
1.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遵守交通法规,靠右行驶,不得超速、超载等。
2.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
3.校园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车辆应停放至指定区域,不得乱停乱放。
4.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宿舍、教学楼、办公楼等生活、学习、办公场所及电梯内。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部有权予以清理。
5.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否则,由保卫部统一清理,集中暂存。存放3个月内,车主可携带有关证件认领。存放3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由保卫部按废弃车辆处理。
四、充电管理
1.学校设置集中充电设施,提供安全、便捷的充电服务。
2.严禁在宿舍、教学楼、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充电,严禁将车载蓄电池取下带回室内充电。
五、安全管理
1.车主应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刹车、照明等装置正常。
2.不得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不得加装高音喇叭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
3.学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改。
六、违规处理
1.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车辆、注销校内牌照等处罚。
2.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